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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6 11:18:04
阅读:11463
来源:
作者:
记者:
编辑:吴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一、为加快推进湘潭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投产运营的企业适用本优惠政策。   

三、对达到集约节约用地标准,投资强度、产出率、纳税目标等符合要求的入区工业企业,实行优先供地,其工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公开挂牌出让。(如土地政策遇国家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入区企业,按照1000万~5000万美元(含)、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三个档次和企业使用工业用地规模及贡献,财政安排资金“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年进出口额的认定,保税加工型企业以企业在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作为认定的主要参考。

五、对入区租赁综保区标准厂房、仓库的企业,由湘潭经开区给予不同额度的租金补助:

(一)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从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助。

(二)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从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助,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助。

六、在交地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的入区企业,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用于企业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七、国家和省里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本级征收的非税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返还的外,明确由湘潭经开区通过预算支出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八、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其高管人员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本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一事一议”。

九、建立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培训机制,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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