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冠“湖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5〕11号)
三、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出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四)不符合以上(一)、(二)项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四、申请方式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网上申请方式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企业名称,登录湖南省红盾信息网网上注册大厅(hppt://zcj.hnaic.gov.cn)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省工商局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人修改重新上报或直接驳回申请;核准通过的,省工商局通过网络发放核准告知书(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
2、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下载打印核准告知书,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持《核准告知书》直接向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省局网上核准后,申请人直接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递交核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
3、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无误的,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本登记机关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现场申请方式
冠湖南省名的企业名称申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到省工商局现场办理。
(二)已核名称调整
申请人对于已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过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对已经核准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可以调整地址、注册资本<金>、或者延长保留期限等)。
网上申请方式
已核名称调整的网上申请方式参照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程序办理。
现场申请方式
冠湖南省名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到省局办理。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投资人”信息不得申请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录入错误的,应提交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原已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到省工商局现场办理勘误。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可选择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或现场申请方式办理。
网上申请方式
1、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受理后通过工商部门内网上报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核准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并同时反馈给企业。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下载打印核准告知书等文书,向企业登记机关递交并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通知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现场申请方式
1、企业现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受理后向企业出具加盖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将初审意见通过工商部门内网上报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核准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通知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五、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六、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七、联系电话
0731-85693039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结告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周二、五下午集中学习,安排值班人员值班。
电话(传真):0731-55868879 招商电话:0731-55860010 邮编:411100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 保税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