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湘潭综合保税区 www.xtzbq.com
中文版 |  English |  RSS订阅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发布日期: 2018/5/30 16:45:07
阅读:14990
来源:国际业务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  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业务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系统),查询客户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客户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查询客户是否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通过有效途径,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  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应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汇出资金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境外企业资金使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

2.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及汇回较频繁。

3.境外放款资金境外收款人、还本付息境外付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放款外汇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  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

4.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关注客户”、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3.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时,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三)审核要点

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企业尚可汇出金额、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等。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四  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特征的,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

(一)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境外放款资金汇出超过企业尚可汇出金额,资金汇回入账金额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之和,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二)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应用存在异常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三)对境外放款资金大额频繁进出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五  持续监测

(一)银行在办理每笔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前,均应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银行在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办理、业务持续监控过程中,对于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的情况,一方面应拓宽信息核实渠道,通过行业协会、境内外关联行、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企业的异常或可疑信息进一步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异常或可疑情况向上级行及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三)银行办理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在资本项目系统银行端打印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六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在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根据放款协议办理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手续→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一)业务定义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即“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即“借款人”)提供资金。境外放款也可通过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放款人如在同一银行有多笔境外放款业务的,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放款人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放款资金汇出、还本付息资金汇回。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使用完毕(还本付息完毕)后,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二)客户准入

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且不存在资本项目管控信息。

(三)审核材料

1.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开户币种等;

(2)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基本审核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等;

(3)业务登记凭证;

(4)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2.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注销。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资金还本付息情况、放款余额处理情况(如尚未还本付息完毕的)。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控制信息表,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提供的放款协议等材料相关要素一致。

4.企业提出账户注销申请,审核境外放款是否还本付息完毕,账户内是否有余额。

5.企业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银行应提醒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手续。

6.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风险提示

1.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银行应拒绝办理,并提示企业至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2.客户不具备开立外汇账户的基本条件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3.客户提供的放款协议中相关要素与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4.企业提出账户注销申请,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尚未完毕,或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应要求客户待还本付息完毕且账户余额划转完毕后注销。

二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一)业务定义

放款人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境外。

(二)客户准入

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且不存在资本项目管控信息。

(三)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出收款人、金额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

4.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4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

5.外汇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

6.境外放款协议中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放款资金用途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尚可汇出金额。

4.境外放款资金可以使用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外币资金池资金以及外汇局允许的其他资金。银行应对企业汇出资金来源及应用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汇出资金规模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相符,境外企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5.汇出资金的时间应在企业登记的境外放款到期日之前。

6.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7.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放款汇出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境外放款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相符,业务审批更为审慎。

(五)风险提示

1.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

2.境外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3.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本次汇出资金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4.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三  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一)业务定义

放款人收到境外放款汇回的本金和利息。

(二)客户准入

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且不存在资本项目管控信息。

(三)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回资金来源、对应的放款情况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

4.原境外放款购汇凭证(如有);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4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

5.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时,放款方银行审核还款资金不超过本息金额,还款时间未超过借款期限,以及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境外放款余额及已归还余额,确认实际未汇回本金及对应归还利息之和大于或等于本次境外汇回金额。

4.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适用不同的交易编码,收到本息申报时均应填写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5.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应首先将原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剩余部分将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其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6.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放款汇回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境外汇款人是否为放款协议的借款人,审核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理,业务审批更为审慎。

(五)风险提示

1.企业境外放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2.本次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之和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3.境外汇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4.对境外资金来源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关键字: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更多

电话(传真):0731-55868879
招商电话:0731-55860010
邮编:411100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
      保税路1号

Copyright @ 2015 湘潭综合保税区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5002896号-1    湘ICP备15002896号-2      湘公网安备 43030202001070号   技术支持:贝一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