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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11 17:00:00
阅读:3412
来源: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我市出台了《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制定《办法》是加强市容管理、优化市容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我市“大美湘潭”建设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上分为总则、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要求和设置审批、公益广告管理、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30条。对于其中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如下: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现权责明晰精简高效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主体,明确了管理职权,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二)贯彻节能环保理念,提升户外广告质量品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遵循绿色、节能、环保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品质。因此,《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体现节能环保的要求。通过上述规定,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形成规范和指导,实现功能城管向品质城管的转变。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立便民利民原则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需要取得审批外,其他情形均改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加强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的设置申请,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四)巩固管理实践成果,确保成功经验持续常态

在建设“大美湘潭”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治工作中,对大量有损市容市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予以了拆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如何维护整治成果,形成依法长效管理机制成为相关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要求,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作了详细的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对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要求,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困扰城管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的问题。

(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公共资源更大效益

公共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是有限公共资源,《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遵循市场配置、有偿使用原则,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所得,全额归政府所有,确保发挥公共资源的最大效益。

(六)突出广告公益义务,破解公益广告乱象难题

《办法》规定了公益广告的发布要求,使户外广告的设置在服务经济需求的前提下,也要确保满足公益宣传、应急警示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如《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商业主体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和比例要求等,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应当发步应急和预警信息。为解决实践中公益广告发布主体多、内容杂、管理难的问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坚持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须向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审定,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协调。

(七)紧紧围绕安全核心,多措并举筑牢安全防线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若未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此,《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设置人安全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如要求设置人施工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每月应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特殊天气时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等。《办法》第二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安全督促义务。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压实设置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义务,筑牢安全管理防线。

(八)调整处罚裁量标准,体现以人为本相对公允

《办法》既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职责以及违法行政的相应责任,也明确了行政相对人违反规定的处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办法》调整了处罚裁量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的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但《办法》同时又设置了处罚的前提条件,即由城管执法部门先责令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才给予处罚,同时,又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两档处罚幅度,体现了处罚上的公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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