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保税及税收政策
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用于加工出口的料件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采用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内销时,按料件进口价格计缴关税及进口代征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生产型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二) 免证及其它减免
境外和区内之间进出货物,免配额,免进出口许可证(被动配额除外);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设备免税无需外经贸部门审批;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注册外资贸易企业无条件限制。
(三) 外汇政策
企业可均开立外汇帐户,实行意愿结汇,不限额留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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